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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進京方向23公里處,行人王某(女,71歲)由西向東橫穿高速公路,適有米某強駕駛小型轎車由北向南駛來,車輛前部右側與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死亡,車輛損壞。
隨后,潘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北向南從后駛來,與米某強所駕車輛后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經檢測,米某強、潘某不涉酒不涉毒。
按照之前交警部門辦案模式,可預測案件下一步進展:雖然米某強不涉酒不涉毒,但交警依然會認定米某強在駕駛過程中未盡謹慎義務,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死者家屬起訴,保險公司在保額范圍內賠償。
米某強也有另辟蹊徑“推卸”本人責任訴訟方式:起訴高速公司,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高速公司雙手一攤,湯了活鬼……
上海律師咨詢此種處理方式現多受輿論質疑,預測本案公安機關的結論應當是:橫穿馬路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根據《道路交通法》相關規定,米某強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責任;潘某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未謹慎駕駛,承擔追尾交通事故事故全部責任。
橫穿馬路的老人是否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能否認定,明知橫穿馬路會造成交通事故為直接故意?顯然不能,除非行為人不是橫穿馬路而是站在馬路上找死。能否認定橫穿馬路為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沒有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有效地阻止,既無所謂希望,也無所謂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它發生與否。
橫穿馬路者應明智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速度過快、剎車距離過長;也應明知路遇行人,駕駛員第一反應是避讓或避讓不及撞上行人;
也應明知車輛避讓不及造成交通事故極易造成連環追尾,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另,作為當地居民,更應明智高速路附近有至路對面的橋底涵洞。
橫穿馬路者明知上述危害結果,但為了方便、圖省事,走捷徑的行為應視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心態可以認定為間接故意。
上海律師咨詢如若因行人橫穿馬路造成交通事故,出現了危害結果,則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下多數行人都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不予繼續追究刑事責任。雖無法懲治犯罪嫌疑人,但至少這種情況下,駕駛員無需承擔那10%的民事責任。不僅保護了遵紀守法善良人,也通過刑法的威懾力,杜絕類似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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