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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基于照顧無過錯方和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離婚糾紛中的過錯方應該承擔夫妻關系破裂的責任,并應分擔責任。財產較少或沒有。那么,這是真的嗎?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被欺騙的一方或者受到情感傷害的一方花費大量的精力收集對方出軌、家庭暴力等過錯的證據。他們想讓對方收拾干凈并離開房子,并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但往往做不到。但這是當事人的合理預期與法律現實之間的沖突。
難道我們不需要為家庭暴力、同居重婚、第三者出軌、吸毒、性交等不良習慣負責嗎?這些當然都是過錯,對夫妻關系和婚姻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也應該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負面評價。但這種損害主要體現在精神層面,適用損害賠償原則。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存在過錯,首先應主張損害賠償。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的原則為基礎。除非存在惡意轉移、隱匿婚姻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剝奪侵害一方平均分割婚姻財產的權利。
應根據損害賠償原則來區分過錯方的責任。因此,在離婚糾紛和訴訟中,過錯方必須及時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分割財產時,要考慮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不得剝奪過錯方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