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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配偶忠誠協議是指鑒于婚姻雙方之間的不信任或提醒雙方避免不忠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規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必須向另一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放棄所有共同財產。
近年來,夫妻簽訂“忠誠協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司法實踐中對于“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放?;旧希瑥淖钤绲摹爸艺\義務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的信念,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合同,如果沒有無效理由,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那么,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呢?《忠誠協議》中哪些內容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我們結合真實案例,從實戰裁判的角度來談談“忠誠協議”。
案例一:川01民終1078號
2015年9月17日,楊某與劉某簽訂協議書《婚內忠誠協議書》:“……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語音、圖片、視頻、網絡短信等方式證明一方當事人精神、身體存在障礙的因身體不忠或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違反配偶忠誠協議的行為而對對方造成不忠的一方,有過錯方的所有婚前財產、男女共同財產將自愿捐贈給無過錯方,歸無過錯方所有;同時,婚后取得的所有財產協議簽訂后按照本協議執行:男方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區XXXX號房產,單元并自愿按照本協議內容履行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了辯護、出示、質證證據的權利。
劉某、楊某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簽署的《婚內忠誠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無證據證明存在脅迫、欺詐或者具有公平性等情形,合法有效,經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楊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了上述約定,應當按照上述約定承擔責任。所有”的后果。
案例二:黔01民終5882號
李、段本來是夫妻。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記結婚后,于2015年9月16日到清鎮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月年,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再次。
2015年12月9日,段某向李某發出一份協議,協議中稱“協議人段某向李某保證,李某名下的所有債務均由段某承擔,段某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段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李某?!蹦橙嗣碌乃袀鶆眨绻畎l現段不忠或欺騙,我段將離開房子,所有財產將歸李,我將向李支付總計三十萬元。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生效。擔保人:段日期:2015年12月9日。”
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段某辯稱夫妻感情還好,不同意離婚。經審理,一審法院作出錢0181民初1721號民事判決書,李某、段某離婚。判決認為,李某辦理離婚手續期間,2016年10月23日,段某與其他女子在清鎮市“三棵樹”賓館房間內過夜,有違夫妻間的相互忠誠。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黔01民終5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現李某根據上述兩項判決,認定段某在婚姻期間對她出軌,提起訴訟,要求賠償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段某本來是夫妻關系,應當相互忠誠、相互尊重。在段與李交往期間,段與其他女性在酒店房間過夜。雖然雙方關系早已出現裂痕,但李某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也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這確實給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傷害。應向李某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李某索賠的賠償金為30萬元,賠償金額過高??紤]雙方的情況,根據你們的感情狀況以及清鎮市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萬元。段某辯稱,簽訂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是李某強迫他寫字、按手印的。段先生并未提供相應證據支持這一點,其主張不予采納。
案例三:滄民終字第268號
案件摘要:陳某
判決觀點:本案一、二審后,法院認為,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在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情況下所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確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危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生效條件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案例四:浙金民終字第723號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分別于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9月5日簽署的第《約定》號和《協議書》號忠誠協議的有效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根據該規定,配偶一方發生婚外情,違反配偶忠實義務,情節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程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本案原告先后與曹某某、陳某某關系曖昧,并與陳某某同居一套房屋,但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情節。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這是雙方忠實義務的量化,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有效的規定。
至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二十八條“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有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本案原告和被告雙方的同意率過高。應當按照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當地社會經濟水平、對方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根據本案情況經原審法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為20萬元。
通過以上典型案例可將主流裁判觀點總結如下:
1.關于《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有支配和處分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處分人身自由。配偶忠誠協議是已婚公民自愿限制和約束人身自由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同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則。即使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不是權利義務規范,而是倡導性規范,也不妨礙夫妻自愿將這種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民事協議的形式賦予忠誠義務法律強制力。只要訂立合同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受法律保護。
2、關于《忠誠協議》規定的“打掃衛生、離家”問題
如果《忠誠協議》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承擔過多的財產責任,比如約定“欺騙方”承擔巨額賠償,或者約定“欺騙方”放棄全部共同財產等對夫妻雙方來說,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根據公平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適當參考但不完全按照約定作出判決。
三、關于《忠誠協議》中的離婚財產協議
《忠誠協議》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規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不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如果《忠誠協議》明確規定離婚后財產分割,該協議屬于離婚協議中的條款。
根據《民法總則》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財產分割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協議書的,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且一方在離婚過程中后悔的財產分割由人民法院審理。該協議未生效,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也就是說,涉及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是一個條件條款。簽署本條款僅表示本條款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離婚成為既成事實之前,任何一方都有后悔的余地。
4、關于《忠誠協議》約定的子女撫養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將子女撫養、監護義務與忠誠義務聯系起來,如約定“出軌方放棄子女撫養權”或限制出軌方對子女的探視權,法院一般不會依靠“忠誠協議”來判斷子女撫養問題,但仍會以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為依據,并結合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來判斷。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做出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判斷。
5.“忠誠協議”不得剝奪或限制協議當事人的個人權利
《忠誠協議》中存在剝奪、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權利的條款的,該條款無效。
那么,簽署“忠誠協議”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忠誠協議》的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以協議的形式剝奪或限制一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如不得不離婚、放棄監護權等即使這樣的協議成立,也是無效的,不能達到簽訂協議的目的。
2、不要在《忠誠協議》中對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規定極其嚴格的條件,如“打掃衛生、離家出走”、“巨額賠償”條款等。一開始,很容易造成太大的損失。
3、“忠誠協議”不得包含離婚協議條款,因為一旦確定涉及離婚條款,就會給對方“悔罪”的可能,而法律是支持這種“悔罪”的。為防止法院認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為離婚條款,建議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中約定如下:“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的,其會自愿遵守以下財產協議:……”這樣,就轉化為夫妻財產協議,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夫妻之間簽訂了大量的“忠誠協議”,體現了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進步。然而,只有正確運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