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減刑、假釋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應該減刑。
(1)“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其申訴權利應當依法得到保護。對罪犯的申訴應逐案分析,不應視為不認罪。
(二)“立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和科研中技術創新,成績突出;
4.搶險救災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
5、有其他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
(三)“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六種表現之一應當減刑的情形。
第二條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減刑一次一般不超過有期徒刑一年;確有悔罪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一般來說,減刑不超過兩年監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顯著悔罪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一次不得減刑兩年以上;悔罪表現突出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減刑不得超過三年監禁。
第三條有期徒刑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如下: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一年半以上一般可以減刑;一般來說,兩次減刑之間應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有期徒刑一次性減二年至三年后,再次減刑時,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對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刑和間隔時間。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的限制。
第四條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可以酌情減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酌情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條。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其減刑,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相應縮短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于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六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后可以減刑。減刑的范圍是:對于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
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一般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你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后,將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緩罪犯經一次或者多次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緩二年)。
第十條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表現一貫良好,確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不會違法犯罪或者再次犯罪,或者年老身體殘疾(不包括自傷致殘)。
失去犯罪的能力。
第十一條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條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第十三條未成年罪犯犯罪時的減刑、假釋標準,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放寬。未成年罪犯能夠認罪認罰,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的,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給予減刑,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
間隔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第十四條對老年人和肢體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重點考察其實際悔罪表現。除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表現悔罪、喪失犯罪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對假釋后有實際生活來源的老病殘犯,可以依法假釋。
第十五條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第十六條。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減刑,假釋考驗期限不得縮短。
第十七條罪犯減刑與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次性減刑后適用假釋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條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的減刑、假釋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如果罪犯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將被視為服刑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