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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解答:
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應當約定置換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事項。因一方原因不能及時簽訂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簽訂合同。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續訂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買賣合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應明確合同內容,包括房屋價格、交付時間、交付地點、房屋所有權狀況等。如因故不能及時簽訂合同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并可通過簽訂更換合同的方式達成協議。
補發合同時,雙方應當約定具體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并在補發合同中明確此前約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續訂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