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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上海房改之前,大多數家庭的房屋都具有使用權性質。當時,這些房屋由房管所管理。房管所改制后,物業管理公司獨立。因此,目前上海的使用權住房管理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物業公司行使的權力是原來由房屋管理部門行使的權力,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
承租人死亡后,如無其他人有戶口的,物業公司可以收回房屋使用權;使用權房屋仍有他人戶口的,其他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那么,租客想改變嗎?事實上,有很多房屋的租客沒有發生變化,房屋可以正常出租和使用。租客不更換的情況很常見。物業管理公司代表其行使原房屋管理所的權利,法律上沒有規定承租人必須變更。
但如果各方都同意,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不同意更換租戶,也不會因不更換租戶而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公房租賃關系屬于合同關系,相應事項由合同雙方約定。公共住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將公共住房出租給承租人。該行為本身不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然而,公屋租戶具有特殊性,并非所有人都有資格成為公屋租戶。因此,出租人確定承租人后,如果當事人對承租人的資格有異議,可以通過訴訟尋求救濟。
摘要:如果公屋的租客死亡,租客可以繼續使用,無需更換租客。如果物業公司不同意更換租戶,則不能提起訴訟。但如果物業公司不同意更換租戶,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