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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罰款有上限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罰款有上限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包括警察,交警,法警等行政機關人員,刑事處罰的執行主體公安提出,檢察院批準,最終通過法院來確認。
第二,處罰的效力,一般的行政處罰對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民來說,多熟以罰款為主,情節輕微也有可能不受處罰,未滿18周歲也可免除行政處罰。而刑事處罰專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公民作出的處罰,相對較為嚴重,會影響義子女的政審等特熟情況。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刑罰)都是國家機關針對有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作出的處理,但是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行為人的影響也是不同的。主要來講,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第一,針對的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由于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比如盜竊,如果某地規定盜竊800元以上的財產才構成盜竊罪,但是行為人盜竊物品的價值總數400元,就不構成犯罪,而是一般的盜竊行為,應該進行行政處罰。又比如打架行為,如果雙方只是一般的斗毆,那么可以對行為人以擾亂社會治安的理由處以行政處罰,進行罰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造成《刑法》上所規定的輕傷、重傷、或者有人死亡,那么就要按照《刑法》來處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以刑罰。第二,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雖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據,但是對依據要求的嚴格性是不同的,比如,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為了本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規定對某種行為處以行政處罰,但是卻不可能規定對某種《刑法》沒有規定的行為處以刑罰。第三,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后交給執行機關。如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交給監獄實施,刑期較短或者是剩余時間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給看守所來實施,管制交當地公安機關執行,拘役交給拘役所來執行等。有些刑罰如罰金也可以由法院來執行。第四,處罰種類不同。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謝謝邀請。二者的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刑事處罰屬于刑事責任,行政處罰屬于行政責任,二者無交叉。對某一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仍可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亦然。
二是主體不同。作出行政處罰的是行政機關,如工商局、稅務局、環保部門等;作出刑事處罰的是法院,即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刑事判決。
三是程序不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其自身收集證據材料,按照行政程序作出處罰;刑事處罰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來完成。
四是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及規章,如《工商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等;刑事處罰則只能根據《刑法》規定,看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罰款有上限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罰款有上限嗎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