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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
退休人員的職務免除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果是退休人員因為在職期間犯罪或者是有重大的不作為而導致的事故發生時,檢查部門會對其進行調查,對事實清楚的犯罪會受到法律制裁,那么他退休前的職務就會被降級或者撤銷,這對他的退休待遇會直接受到影響
有規定
1、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需要下文免職然后退休。
2、黨章規定: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于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3、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于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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