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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公安刑事回避制度解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公安刑事回避制度解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回避,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①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當事人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侵害人。
②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這是指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雖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但是本案的處理結果直接涉及該負責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親屬的利益。
③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人民警察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是指人民警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親戚、朋友、同學、戰友、同鄉或者與上述治安案件的當事人存在個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沖突等情況。有上述關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情況下才應當回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安刑事回避制度解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公安刑事回避制度解釋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