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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或決定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等形式。其他協調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然沒有明確的協議或決定,但本質上是協調一致的行為。
網友咨詢:
認定壟斷協議應考慮哪些因素?
律師答復: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的認定,認定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經營者達成并履行協議的事實;
市場競爭狀況;
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協議對商品價格、數量、質量等的影響;
協議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等的影響;
該協議對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影響;
與壟斷協議認定有關的其他因素。
在識別其他協調行為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一致;
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溝通或者信息交換;
經營者能否對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
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
律師補充道: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壟斷協議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將擬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書面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陳述、辯護和請求聽證會的合法權利。是的。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后,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對當事人提交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壟斷協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加蓋部門印章。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案件來源和偵查過程;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接受情況及理由;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行政處罰的實施方式和期限;
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名稱和決定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六條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