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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自訴可以調解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自訴可以調解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您好:如果刑事案件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法院應該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刑事和解后反悔的情形一、被害人反悔的情形。大致有三種,即加害人欺詐、被害人迫于壓力接受和解、被害人欺詐。
筆者認為應當區別情形對待,前兩種情形都嚴重違反了被害人的真實意愿,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機關反映真實情況,撤銷和解協議,且對于協議中加害人已經向被害人履行的民事賠償,無權要求被害人返還,案件也應當重新轉入傳統的司法程序,對于已經作出的加害人刑事責任的認定,應當予以撤銷。
但在第三種情形中,被害人為了盡快獲取經濟賠償,表面上諒解了加害人,在賠償到手后反悔,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有的甚至無理取鬧。
這種情形下,為了維護刑事和解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司法機關應當駁回被害方的要求,維持原和解協議的決定。二、加害人反悔的情形。
基于趨利避害的本性,加害人為了獲得免予刑事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大多在參與刑事和解時都表現出極大的積極性。
但在實踐中出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沒有真心認罪悔過,僅僅是為了逃避刑罰而假裝認罪,騙取被害人的諒解簽訂了刑事和解協議,待司法機關根據和解協議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決定后,有意拖延不履行賠償責任,或者悔罪態度不好,故意刺激被害人及其親屬,甚至再度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侵害。
這種情況實際上屬于上文中提到的加害人欺詐的情形,應當重新追究其刑事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自訴可以調解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自訴可以調解嗎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