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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體來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偵查、立案、審查起訴等程序。
2、法律主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6-169條,第187條的規定,刑事案件公安辦案程序: 立案。
3、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詢,與偵查機關交涉。
我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國家提起公訴的,公訴案件由國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查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量刑幾級國家機關辦理完成。首先,當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會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法律主觀: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如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根據第12條規定,審判階段是確定公民有罪的必經階段。
溝通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法律主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6-169條,第187條的規定,刑事案件公安辦案程序: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