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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生活不能自理、暫予監外執行的,不會危害社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需要什么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臨時管制不會危害社會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三、罪犯確有重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對罪犯進行診斷并出具證明文件。
監外執行適用于監獄服刑階段,公安、檢察院、法院階段不適用。而且,獄外執行并不適用于所有人,而是有一定條件的。
檢察院可以刑事拘留嗎?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對于符合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拘留。但刑事拘留的執行權只屬于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其他行使公安機關職權的機關。
對于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1、有權決定拘留;
2.對于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
A.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執行的;
B、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從刑事拘留到宣判需要多長時間?
拘留:通常為14天,最長為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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