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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終止原告與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2、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收購價款元并繳納資金占用費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當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2月20日起計算至全部資金還清之日;3、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違約損失7,127,369元;4、被告深圳市大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二起訴訟中代理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在762.1萬元催收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五、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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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已支付首付款,被訴人已交付涉案房屋,并由原告實際占用和使用。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2、即使判決解除合同,合同也不是被申請人造成的,原告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也沒有依據;3、除已收取的購房首付款元外,其他款項與被訴人無關,應向有關當事人提出索賠。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深圳市大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購買涉案房產后,委托被訴人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修工程采用勞務、材料承包方式,裝修總價762萬元。
被申請人接受委托后,積極履行精裝修施工義務。目前,涉事房屋已完成精裝修,具備交房和使用條件。
基于上述事實:1、被申請人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相對人,也不是涉案房屋的出賣人;2、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向原告收取購房款,被訴人依據裝修合同向原告支付購房款。原告收到了裝修款,兩人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資金去向記錄清楚,權利義務獨立。3、即使原告與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終止,原告也無權要求被訴人返還裝修款;4、即使原告向被訴人提出返還裝修款,也應單獨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第四項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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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1月26日,原告與被告寶能城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認購書》號協議,約定原告認購被告位于深圳市南山區的房產。涉案房產總價元。原告在簽署認購書時,應向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繳納保證金20萬元。認購書簽署后,原告按照協議向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20萬元。
2021年2月20日,原告與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購買位于深圳市南山區的房產證號碼為粵(2017)深房產第號],建筑面積197.96平方米,其中內面積153.23平方米,成交金額元。
付款方式及日期:按揭付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日內支付首期房產總價款的30%,剩余價款支付給甲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銀行貸款。出賣人書面通知買受人入住,且買受人驗收同意接收房產后,房產的交付時間為出賣人交付房產鑰匙之日。
自房產交付買受人之日起90天內,出賣人應書面通知買受人共同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產過戶登記,并為買受人辦理,電話:《房地產證》。因賣方原因導致買方無法在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證》的,賣方自交房后第120天起,按日向買方支付房產總價的萬分之一。房地產的交付日期。金子。
雙方還補充,雙方約定: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中,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3/10,000或4/10,000,兩者均修改為萬分之一,約定的違約金為10%修改為5%。除本附件另有約定外,雙方因違約而產生的利息、賠償金和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房產總價的5%。
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向買受人交付房產的,每天處以房產總價萬分之一的違約金,累計違約金金額不超過5占房地產總價的%。
2、2021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支付寶能城3號樓D座2單元5A室定金20萬元及首付款4,647,897元花園、涉案房產;同日,原告還向被告深圳市大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轉讓款762.1萬元,共計支付1246.8897萬元。
原告確認,由于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提供購房合同及銀行貸款所需的其他資料,且無法申請貸款,因此涉案財產尚未足額支付。來自銀行的貸款。被告深圳市大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已收到上述款項,但辯稱收到的款項為裝修款,且其已完成涉案房屋的裝修工作。
3、被告寶能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審中確認,截至庭審,涉案財產不符合財產過戶登記條件。
2021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寶能城市有限公司開具《收樓意見書》,稱涉案房產已全部竣工,并已取得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符合標準。交貨條件。原告同意收回該房屋,并已收到預售面積測繪報告、竣工面積測繪報告、《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收文》、《房地產質量保證書》、《房地產住宅使用說明書》、一套房產鑰匙涉及。原告對《收樓意見書》中的簽名沒有異議,但聲稱《收樓意見書》中的日期以及相關文件名前的復選框,包括密鑰等,在他簽名時是空白的。原告聲稱,這些部分是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如果填寫,則其并未實際收到涉案財物。
4、2021年9月24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寶能城股份有限公司償還貨款,并主張涉案財產等抵押物在這種情況下,應先付款。
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了上述訴訟信息,并表示正在協調進程,希望涉案財產單獨解封,但無法給出具體時間。原告稱,在購買涉案房產前,并不知道涉案房產抵押給資產管理公司,并以為是抵押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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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與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簽署了《深圳市房地產認購書》和《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上述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它們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應當遵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誠實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關于涉案財物的交付,原告稱,簽字時《收樓意見書》為空白,未收到意見書載明的相關文件,也未實際占有涉案財物。首先,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在《收樓意見書》上簽字的法律后果。對于《收樓意見書》中的日期及相關事項,原告可以與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后簽字,也可以自行制作。填寫。
即使原告的主張屬實,也應當承擔因未行使權利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其次,原告沒有提供其他證據支持其主張。因此,本院認定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20日將涉案財產交付原告。
根據合同規定,出賣人應當自將房產交付買受人之日起9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共同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過戶登記并辦理買家電話:《房地產證》。庭審中,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確認,其尚不具備為原告辦理財產轉讓登記的條件,無法判斷是否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未能為原告取得房產證,導致原告無法實現購買涉案房產的合同目的。原告有權請求終止雙方簽訂的第《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號合同,并要求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退還貨款。
原告起訴本院要求終止合同。起訴書副本已于2021年11月29日送達被告寶能城市有限公司。故原告與被告寶能城市有限公司簽訂的第《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號合同于該日終止。
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亦應于2021年11月29日向原告退還貨款。逾期不退還的,原告有權要求該款項利息。原告主張采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按4倍計算資金占用利息沒有事實依據。本院支持原告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占用利息。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過大,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訴稱返還貨款金額為12,468,897元。經查,原告向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共計4,847,897元。返還這部分錢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深圳市大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的762.1萬元是貨款,也不能證明被告深圳市大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返還貨款762.1萬元并要求被告深圳市大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案不成立。法院不會支持。
原告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就該部分款項主張權利。關于違約金,原告主張支付合同總價的30%。根據雙方在合同附件中的約定,雙方因違反合同約定而產生的利息、賠償金和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房產總價的5%。因此,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806,894.85元。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過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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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第(4)項、第565條第2款、第577條第5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原告熊某與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簽訂的第《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號協議將于2021年11月29日終止;
2、被告寶能城市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熊某退還購房款4,847,897元,并支付利息;
3、被告寶能城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熊某支付違約金806,894.85元;
4、駁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本判決指定期限內不履行金錢支付義務的,按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承擔113,626.26元,被告寶能城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擔39,922.74元。原告已預付訴訟費153,549元,本院退還訴訟費39,922.74元。被告寶能城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訴訟費人民幣39,922.74元。拒不支付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果您對本判決不服,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