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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技術偵察措施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技術偵察措施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偵查階段還沒有卷宗生成,律師是無權也沒辦法閱卷的,也就談不上違規。案件需要到審查起訴階段生成卷宗,這時律師是有權利閱卷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根據以上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律師無權閱卷;在檢察院起訴后,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技術偵察措施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技術偵察措施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