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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行政公益訴訟基本情況如下;
一是明確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定位。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身份應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檢察機關自身的利益,也不是單純地實施法律監督,而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
二是應合理界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和范圍,不能包羅萬象。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違法行為都適合通過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方式加以監督,探索之初可限定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案件范圍內。
三是明確啟動的程序。一個渠道是社會團體或者自然人可以請求檢察機關提起,另一個渠道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提起。檢察機關發現行政違法行為的,也不宜直接提起公益訴訟,應當先督促糾正,發出檢察建議。在這些措施未果的情況下,再提起公益訴訟。
四是明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效力。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相當于刑事公訴,法院應當受理,不能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在訴訟后果方面,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不服時,提起抗訴可能更合適,因為檢察機關不僅代表公共利益,而且還有法律監督職能。
我國現行訴訟法對訴訟時效均有規定,要求出現糾紛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勝訴權,但在《民法通則》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卻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出于保護國家利益所需,而公益訴訟同樣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方式,自然也不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使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在任何時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民法總則》對該問題未作規定,仍沿用《民法通則》。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