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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公檢法法律上講 ,這屬于是一種泄密有跟嫌疑人串供的性質 。也可能給公安機關往下辦理偵查案件當中帶來了麻煩 。給犯罪嫌疑人創造了怎么逃避事實和依據的辯解 。這樣的律師可能要承擔(通供罪名)的法律后果 。
辯護律師能否將案卷給當事人家屬看,在刑事訴訟法律上沒有禁止性規定。
刑事辯護中的當事人,除了嫌疑人之外,還有被害人。記載案件事實的案卷不能讓親歷案件形成的當事人及其家屬看,就如同一個人的檔案不能給本人及陪伴其成長的家屬看一樣。這樣的做法與司法應當公開的原則不符。
嫌疑人家屬對嫌疑人比較了解,能夠比較準確分辨出案件中哪些對嫌疑人行為的描述是虛假的,根據嫌疑人的客觀條件不可能發生的。案卷材料的內容來源于嫌疑人的行為,在偵查結束后已經(一般而言)失去了保密性。
這些作為證據的公安材料都是應當在法庭開庭公開出示的,最多是時間早了點、特別對當事人必須全部公開質證,應復印給本人庭前閱讀了解。對人定罪可不應只公訴方選擇性出示質證
首先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將案件信息泄露給當事人的親屬等人。
其次違反了對檢察院的承諾,在檢察院閱卷時,每個律師都會填寫保密承諾書,保密是律師承諾的義務。
再次如果律師將卷宗給當事人的親屬看,說明這個律師并不是一個成熟合格的律師,既無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可能給當事人的親屬帶來被抓的風險,也無法保證律師本人的職業執業安全,這是一個害人害己的行為。
要說明的一點,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向當事人的家屬告知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把卷宗給當事人的家屬有本質的區別。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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