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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死亡后,由公民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死者的近親屬或者扶養人發放的生活補助。它還具有一定的精神安慰內容。由于法律對此沒有統一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死亡撫恤金存在諸多誤區。那么,死亡撫恤金的本質是什么?身故賠償金該如何分配?1.死亡撫恤金的性質是什么?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家屬的生活補貼,相當于生活費,所以死亡撫恤金是根據死亡情況發放的撫恤金,因此具有撫慰家人的性質會員的同時也蘊含著一定的精神安慰。1.養老金不是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繼承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和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果一個公民死亡。時間是界定繼承的具體期限。繼承權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而養老金是死者死亡后產生的,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財產權。它們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因此,養老金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才能通過實施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者其他合法債權。撫恤金是在公民死亡時由公民所在單位支付的,而不是根據公民的死亡情況支付的。從以前的民事行為中獲得。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鳳蓮與臨夏回族自治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履行養老金繳納責任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2018)甘行申202號】作出:“010-30000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津貼。公務員因公死亡、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金和優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條:“繼承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三)公民的林木、畜禽;(四)公民的文物和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因此,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所擁有的金額。單位發給死者近親屬、扶養人的生活費。喪葬費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宜的補助。它們屬于“遺屬津貼”的范圍,因為死亡撫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產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因此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而應歸類為家庭的共同財產。撫恤金的分配方式可以是均等的,但也應優先考慮死者生前的福利。供養的近親屬失去生活來源。”因此,死者債權人不能主張用死者的死亡撫恤金清償債務。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復核裁定中認為:巢湖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永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2019)皖知復95號】:“撫恤金是死者死亡后有關單位支付的金額,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死者近親屬用于對死者近親屬優待救濟,具有明確的個人屬性,不是被執行人胡家吉的個人財產。
復審申請人巢湖濱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勝指出,死亡撫恤金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的不得扣押、扣押、凍結的八種情形,并且可以實施。但養老金并非被執行人胡家吉所有的財產,解凍并無不當之處。”二、退休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費用收入;(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養老金作為向殘疾人或者死者家屬支付的費用,既不是工資、獎金,也不是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因此,作為配偶一方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減半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支持下,排除了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對康秀智與康國安、康麥娥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民0527第4397號】認為:“康發德死亡后,內黃縣社會保障局管理局一次性補償其親屬養老金53353.2元。撫恤金只有在公民死亡后才支付給死者家屬。養老金不是根據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取得的,因此養老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遺產。賠償對象應當是死者的親屬,不僅包括死者的配偶,還包括死者的父母和子女,他們是本案各方的共同財產。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在關于李巧云、李巧宇、李巧玲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陜0102民初553號】中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等和關桂玲:“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去世后向其親屬發放的。國家支付此類費用,是為了對死者家屬,特別是贍養死者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提供優惠照顧和救濟。養老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死者的遺產。相反,它屬于死者直系親屬的財產權。”
2.養老金如何分配?現實生活中,養老金的分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沒有統一的觀點,但主流觀點相對集中。一、養老金分配原則。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政策,享受養老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其次,他們必須是死者生前的主要或部分支持者。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就翟全珍等人繼承糾紛一案作出【(2017)魯0181民初5388號民事判決書】。近親屬費用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安慰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應當是死者的近親屬。雖然不是繼承,但是具有繼承屬性,可以按照繼承的繼承方式來劃分。石建梅去世后,章丘區財政局發放的撫恤金應由其丈夫李兆新、母親翟全珍、女兒石文艷共同分享。李峰雖然不是石建梅的婚生子女,但既然是他們從小養大,血緣關系密切,養老金也應該由他們來分擔。因此,翟全珍、石文彥主張與李兆新、李峰平分涉案養老金。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本院也予以支持。關于36540關于養老金的具體分配,考慮到翟全珍是石建梅的母親,年齡較大,已喪失勞動能力;李兆新是史建梅的丈夫,妻子的去世給他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本院判決李兆新、翟全珍各分割撫恤金36540元的30%,即10962元。李峰和石文彥都有自己的經濟來源。法院判決,兩人各分割養老金36540元的20%,即7308元。李兆新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辯護、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2養老金分配的參與范圍。養老金是給一定范圍內的對象,或者是給符合一定標準的對象。“家庭成員”并不是一個法律用語,但法院的判決已經非常明確地表明了家庭成員關系密切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都可以參加養老金。分配主體不限于第一順序,也就是說,不限于《婚姻法》。根據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二級繼承人繼承。”無論您是一級繼承人還是二級繼承人,都可以參與養老金的分配,綜合考慮親疏程度、贍養關系等。3、確定養老金金額。參與分配的人不一定平等分享死者的死亡撫恤金。應根據與死者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生前生活的密切程度、依賴性等因素進行適當劃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謝清泉、謝樹森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渝民申936號]中認為:“死亡撫恤金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提供給死者的繼承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及死者生前的支持。它是對死者家屬,特別是對死者家屬特別是贍養的未成年人和失去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給予照顧和救濟的一種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貨幣支付。生計困難且困難。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應當根據死者生前與死者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死者的親疏程度、依賴性等因素適當分配,而不是均等分配。
一、二審法院認為,謝樹森、王念軍共同生活數十年,現年90歲,患有多種疾病,應予照顧。酌情給予更多死亡撫恤金并無不當。謝清泉申請再審,請求增加死亡撫恤金。沒有證據,不能成立再審申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