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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絡詐騙案持續高發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大量“實名非真人”的銀行卡、電話卡被騙子購買并實施詐騙,給警方帶來巨大困難。在追蹤和打擊中。因此,切斷電話卡、銀行卡的買賣鏈條,相當于給騙子“斷奶”,這對于高頻詐騙案件來說,意義尤為重大。
那么什么是“協助罪”呢?
我們來看看司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為《刑法》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服務的為廣告促銷、支付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情節嚴重的有七種: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
(三)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兩年內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被救助人實施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的。
此外,《解釋》規定,因客觀情況確實無法核實被救助人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金額總額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買賣、出租“二卡”均屬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企業賬戶和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或出租給不法分子,否則將面臨四大處罰:信用處罰、業務限制、嚴格賬戶管理、法律制裁。
自己的“兩張卡”不應該賣。
你不應該買別人的“二卡”!
有一種賺錢的方法,
切勿親自嘗試法律!
四大紀律處分:
1.信用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調入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并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在一定期限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時間;
2.限制業務: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的所有非柜臺業務、支付賬戶的所有業務。即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得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得使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轉賬,不得使用信用卡購物,不得通過購物網站進行快捷支付,不得使用銀行卡進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轉賬。注冊支付寶賬戶,無法使用支付寶或微信收發紅包和掃描二維碼支付;
3、嚴格賬戶管理:銀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開立新賬戶。對于紀律期滿后申請開戶的,銀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
4、法律處罰:非法買賣個人銀行賬戶、企業賬戶的,除上述處罰外,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礙信用卡管理罪、買賣罪等罪。隱瞞犯罪所得甚至可能構成欺詐,這可能會使個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