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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官司,專業性非常強,對法條的理解方面,常常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必須把工作做得比對方代理人的工作更好,更充分,否則,敗訴的風險更大。
類對弱者有著一種天然的同情心,基于此,自然而然會傾向于保護弱者。法官,作為人類的一分子,在堅守法律的前提下,當然也不另外
保險法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盡管該法條規定非常清楚,但由于太過抽象,人們對于什么叫“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可能就會出現智者見智、仁者見仁的情形。從而也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訴訟風險。
為此,作為保險公司一方的代理人,庭前一定要收集充分的證據材料,反復研究案情,跟公估公司進行密切的聯系,取得公估公司的相應支持,在此基礎上起草好邏輯嚴密、論證有力的代理意見,并充分考慮好庭上可能會出現的各種情況。
設想好相關的應對策略,這樣才能在訴訟中贏得主動,在瞬息萬變的庭審活動中做到游刃有余,靈活應變。上面就是本律師代理十多宗保險案件后的一點心得體會,也是此前我代理的所有保險官司之所以能夠勝訴的一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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