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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后,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事由時,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法律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網友咨詢:
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答復:
合法終止合同的原因: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拒絕或者看似拒絕履行其義務的;
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補充道:
解除合同與終止合同的區別如下:
1、兩者作用不同。合同的終止可以在過去有效,追溯性地消滅合同關系,并具有使合同恢復原狀的效力。也可以在未來有效,即不會有追溯力。合同的終止僅消除合同關系并在以后生效,不具有恢復原狀的作用。
2、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解除合同通常被認為是對違約行為的補救措施,也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只適用于違約行為。雖然合同終止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況,但主要適用于非違約情況,如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消、混合等原因而終止合同。可見合同已終止。其適用范圍較合同解除更為廣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合同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出現解除合同事由時,合同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義務的;
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