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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主動詢問其是否有犯罪記錄,就不能要求求職者主動告知其不利于其求職的事實。如果用人單位主動詢問但求職者隱瞞,勞動合同日后可能會失效。
一、案例簡介
2018年5月,高大山加入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同日,高大山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實行每班8小時輪班制度,實行基本工資與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績效工資。高大山的底薪是每月2000元。未來其薪資將按照內部薪資分配辦法進行調整。績效工資根據高大山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確定。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一份員工承諾書。協議。
當天,雙方單獨簽署協議,要求高大山承諾保證自己無紋身、無犯罪記錄、在職期間不從事第二職業。如有上述情況,一經發現,將處以500元罰款,并撤職。
2020年8月4日,物業公司向高大山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要內容是:高大山,由于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任何從事保安工作的人必須無前科或犯罪記錄,公司要求入職時不得隱瞞公司的犯罪記錄歷史公司。譚宜雙本人在加入公司時也簽署了一份不定罪協議。但經核實,高大山有盜竊前科,加入公司時沒有向公司說明實情,被認為是對公司隱瞞事實。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公司有關規定,現將與高大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通知。
高大山被物業公司解雇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加班費差額6萬元、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4萬元、未繳納社保損失元。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定物業公司支付加班費差額元。其他請求將不被支持。高大山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庭審理
法院認為,關于高大山要求物業公司支付4萬元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高大山已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載明高大山應該保證自己沒有犯罪記錄,否則物業公司可以將高大山除名。高大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知道自己有犯罪記錄,但沒有告知物業公司。因此,物業公司依法解除了高大山的勞動合同。這不是非法終止。高大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訴求不予支持。
3.律師聲明
至于求職者有犯罪記錄是否構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本案中,高大山在加入物業公司時,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承諾自己沒有犯罪記錄,并接受如果隱瞞這一事實,物業公司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根據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號文第十七條規定,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保安人員。因此,用人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以高大山不符合保安員資格、違反協議中承諾的情況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這并不被視為違法非法解雇,也不需要支付非法解雇費。勞動合同報酬。
但是否可以以有無犯罪記錄為由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根據以下情況來判斷:
第一,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是否對特殊行業資質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如果法律法規規定特殊行業的勞動者不得有犯罪記錄,而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屬于該特殊行業,那么用人單位就有合法理由解除合同。
其次,用人單位在求職時是否主動詢問求職者是否有犯罪記錄。眾所周知,犯罪記錄對一個人的求職影響重大,屬于個人隱私。如果用人單位在求職時沒有主動詢問求職者,用人單位以此作為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就不合適了。
第三,有犯罪記錄是否會對求職者的工作表現產生影響。如果求職者沒有主動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有犯罪記錄,但其所從事的工作對其是否有犯罪記錄完全沒有影響,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危險的手段,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主動詢問其是否有犯罪記錄,就不能要求求職者主動告知其不利于其求職的事實。如果用人單位主動詢問但求職者隱瞞,勞動合同日后可能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