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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男子在機場航站樓猥褻熟睡的女子。警方當場將該男子抓獲,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經調查,男子韓某利用當事人夜間休息的時間,對其實施猥褻行為。群眾當場發現了此事,并報了警。面對現場民警的詢問,韓某非常驚慌。他當場承認了自己的猥褻行為,并當場痛哭流涕,試圖得到當事人的原諒。網友:你威脅人了還哭?
國惠普法
韓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迫猥褻罪?
強迫猥褻是指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聚眾、當眾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成立強迫猥褻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主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行為人知道自己的侮辱、猥褻行為會產生傷害女性性感情、危及他人性自由的后果,并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
客體要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猥褻、侮辱他人的。
本案中,韓某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未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迫猥褻罪,不構成強迫猥褻罪。但這并不意味著韓在猥褻女性后還能安安穩穩地生活!你可以逃避懲罰,但你卻逃不掉懲罰!
警方可以對其給予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猥褻智力障礙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案的迅速處理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淫穢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提醒:
女性在休息時尤其是在公共場所應時刻保持警惕,避免遭受不雅行為。遇到猥褻行為,保護自己,勇敢發聲,向猥褻行為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