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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現場調查程序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現場調查程序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出于偵查案件需要,需要向相關單位、人員展開調查。有時候我們在接到要求去公安機關配合調查的電話,那么,配合調查有哪些流程?
對于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需要經過三個階段。
第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第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第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如果只是行政案件,一般只是拘留罰款。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一、訊問的主體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于2人。
二、訊問的地點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三、訊問的時間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高檢規則》第195條規定,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
2、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于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現場調查程序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現場調查程序規定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