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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八類法律,由不同部門制定。然而,它們也是高度等級化和規范化的。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種全國人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主要工作是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基本法律。
第二種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日常職責是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三種國務院
國務院通常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第四種國務院下屬部委
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需要發布命令、指示、規章。
第五種省和市的人大及常委會
各省市,包括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規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制定。
第六種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七種省和市人民政府
各省市,包括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第八種地方各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包括行政區域內從省到鄉的各級人民政府,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發布決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