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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1996刑事訴訟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1996刑事訴訟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重大修改,是對原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改革和發(fā)展。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相當大的訴訟權利;對公檢法三機關的的職能及管轄分工作了科學合理的調(diào)整;同時,在審判方式上適應了兩大法系改革的潮流。標志著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朝著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又邁出了一大步。
有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訴訟法修定歷程: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 。
2、1996年3月17日,根據(jù)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一次修正 。
3、2012年3月14日,根據(jù)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4、2018年10月26日,根據(jù)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
第七十一條內(nèi)容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qū)徑Y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qū)彽耐ㄖ蛘哂嘘P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主旨
本條是關于退還取保候?qū)彵WC金程序的規(guī)定。
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應當退還保證金的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對領取取保候?qū)彵WC金手續(xù)的規(guī)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藨斪袷匾韵乱?guī)定:
(一)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恕⒈桓嫒俗袷匾韵乱豁椈蛘叨囗椧?guī)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1.第七十一條 【逮捕的程序、通知】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 條文注釋:本條規(guī)定了執(zhí)行逮捕的程序。逮捕作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的強制措施,在執(zhí)行時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
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逮捕證》,由執(zhí)行人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機關應當把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主要是指被逮捕的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有牽扯,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被逮捕消息傳出去,可能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jù);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轉(zhuǎn)移、隱匿、銷毀罪證等。無法通知,主要指被逮捕人家屬或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qū),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難以通知到,以及被逮捕人無家屬、所在單位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1996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1996刑事訴訟法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