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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翟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規定》號、《員工獎懲制度》號,并在公司OA網站上公告。《員工獎懲制度》2.1規定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紀律情節包括但不限于.2.1.3規定“威脅、侮辱、散布謠言、傷害他人或公司名譽或情節惡劣。員工獎懲制度載于010-第11章”。2019年6月1日,翟某簽署了《員工手冊》收據函。
因翟某為了迫使王某某與妻子離婚,多次打電話、發短信騷擾王某某,公安機關對翟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后于2019年4月8日通過微信向王某某發送不雅照片,干擾王某某的正常生活,翟某被行政拘留四天。
某公司以翟某因危害他人家庭罪被拘留造成惡劣影響,損害公司形象,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與翟某解除勞動合同。翟先生收到了解除合同的決定。翟某向勞動仲裁申請,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一審法院查明:
公民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序良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樹立正確的婚姻觀、愛情觀,是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道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為了逼迫王某某與妻子離婚,翟某繼續多次打電話、發短信、發送不雅照片騷擾王某某,干擾王某某的行為。影響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并影響了他的正常生活。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良好風尚,也違背了作為一名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職業道德,也違反了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以此為由通過工會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
翟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
翟某的行為雖然屬私人事務,但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受到行政處罰,造成較大負面社會影響。因此,可以推定其會給某公司造成名譽損害的事實成立,并且違反了某公司的員工獎懲制度。中的規定,不構成非法解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