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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21年6月,王某與房東簽訂了為期三年的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王某應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如發現自然損壞或故障,可通知房東處理。房東應在收到張先生通知后7天內進行維修。如果逾期未修好,王先生可以代為維修,費用由房東承擔。
2022年7月,王某發現房屋中央空調出現問題,請求房東修理。但房東表示,他打算稍后賣掉房子,而且中央空調維修費用太高,因此拒絕維修。因為夏天氣溫太高,王某受不了,只好花錢請師傅來修空調。
法院判決
本案中,合同明確規定房東有修理義務,且中央空調屬于自然故障,并非租客惡意損壞。修理費用應由房東承擔。房東被責令向王某支付維修費。
法律分析
關于維修責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另一種是沒有約定的。
1、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
如果您在租房時簽訂了正式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那么如果租賃電器出現損壞,修理費用或保養義務將根據合同內容確定。還需要提醒的是,相關具體情況可以在合同中詳細列出,并明確納入合同的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2、租賃合同無明確約定
很多人在簽合同的時候并沒有仔細閱讀合同。當需要維修時,他們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卻發現沒有約定維修責任。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712條、第713條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維修義務的,一般由出租人承擔房屋維修義務。租賃期間,房屋及設施出現問題需要維修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維修請求。出租人收到修理通知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進行修理。
出租人拒絕修理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理的,承租人應當自行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追償。出租人或從租金中扣除。為降低報銷難度,建議及時保留維修單據。
3、因承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租賃物損壞的,修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承租人的過錯導致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壞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或者未按照租賃物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4、如果房東未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拒絕支付租金嗎?
不是,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義務,而維修義務是出租人的缺陷保修義務,屬于從屬義務。如果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為由拒絕支付租金,其理由就變得不合理,構成違約。
作者留言
《民法典》雖然有相關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證據保留困難,維權成本過高。因此,現實中,租房者往往處于弱勢。幾乎沒有有效的方法來化解糾紛,只能通過訴訟。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可以選擇咨詢專業律師,及時有效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