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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他人用于詐騙活動的,本人不參與詐騙活動的,不構成犯罪。只有進行欺詐活動的人才會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財產的犯罪行為。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屬于犯罪。但是,如果情節明顯、輕微,危害又不大的,則不認定為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年監禁或無期徒刑,并處罰款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犯罪與非犯罪
如果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貸款,或者通過編造謊言、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資金,到期無法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不浪費的目的,債務沒有拖欠,也不再有欺詐、欺騙行為,如果確實打算還款,仍然屬于貸款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二、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罪的界限
刑法其余各章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罪都是一樣的。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上與本罪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和客體上有所不同,較容易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