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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證據可以拷貝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刑事證據可以拷貝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是否給當事人家屬復印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手機取證是對犯罪嫌疑人手機里存蓄的能證明涉及犯罪預備、犯罪實施等過程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資金交易流動情況以及其他記錄犯罪行為的圖片、短信、網址等等,用技術設備復制下載后,做為證據使用的一種偵查刑事犯罪的手段。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規定,派出所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合法地要求拷貝手機信息。例如,當有涉及刑事案件或為了維護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警方有權要求拷貝手機信息。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警方需要遵循相關程序和操作規范,并且必須有法律依據和監管機構的授權才能進行。同時,警方應該保護被拷貝者的隱私權,避免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泄露個人信息。
可以查閱?證據。 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權限和訴訟代理人是一樣的,自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到公安機關復制詢問筆錄,需要經過法院、檢察院的同意,如果是律師就可以直接復制筆錄。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看了其他幾位朋友的回答,他們都認為被告人無權到法院復印案卷材料,但我認為他們的觀點是錯誤的,他們僅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對被告人的閱卷權做出明確規定,就否定被告人可以到法院復印案卷材料。
我的觀點:刑事判決生效后,刑事案件當事人是可以到法院查閱并復制刑事案件的部分卷宗材料,但查閱的材料范圍極為有限,僅為人民法院訴訟檔案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也已經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復函》就指出,“當事人也可以查閱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正卷。”2014年實施的《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16條與第17條也對此進行了明確。見下圖
除人民法院訴訟正卷外,偵查機關移送的訴訟文書卷、訴訟證據卷、檢察卷、人民法院副卷等卷宗材料,上述規定并未明確當事人是否可以查閱
當然,對于人民法院訴訟卷宗副卷,《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對外公開,但上述其他卷宗材料,當事人是否有權查閱,上述規定并未明確,但透過規定,似乎并不允許當事人查閱。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囿于部分司法人員存在的各種憂慮或懶政思維定勢,當事人有權查閱人民法院訴訟檔案正卷材料這一有限的權利也往往被剝奪或者受到各種阻礙
刑事案件申訴難,排在當事人及其申訴律師面前的第一道門檻,便為閱卷難,無法閱卷,申訴工作便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相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不斷推進,這一切都會逐漸好起來。
多年刑事審判生涯,走出體制看刑辯,為自由與尊嚴而辯,歡迎關注法門律匠
法律工作者也有專業和業余兩種級數,前面的回答中,也只有法門律匠講到點子上了,依據也就是《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16條與第17條。至于要引用刑訴法的那幾位,請你們思考一下:判決生效之后(若沒有二審),還適用刑訴法?二審的辨護人在二審期間當然可以,這個不用討論。
這里有個坑,被告人釋放后,不表示判決已經生效,可能是判了緩刑、免刑等或羈押已經達到判刑期限但判決尚未生效(上訴期或二審期間)。
被告人不可以到法院復印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法院判決后,被告人釋放后,被告人可以到法院復印案卷嗎?
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判決,結案后,被告人刑滿釋放后,不能夠到法院復印該案卷的材料。
具體根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條作了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在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或其他辯護人,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行使律師的辯護權,可以到法院復印該案案卷材料。
所以,《刑事訴論法》說得很清楚,除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在案件起訴后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復印案卷材料外,其他人員無權到法院復印案卷材料;被告人也不可以到法院復印自己的案卷材料。
分情況進行回答:
第一種是刑事判決沒有生效的情況下,被告人被釋放的,被告人沒有直接的閱卷權。一審判決后被告人被釋放,但是提起上訴,這種情況下,由于二審程序啟動,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此時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確立被告人的直接“閱卷權”,因此被告人不能直接閱卷,只能通過委托律師的方式由律師閱卷,然后律師與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此時被告人不能到法院復制卷宗。
第二種是刑事判決已經生效,被告人被釋放(刑滿釋放、緩刑、免刑等情形),可以向法院查閱訴訟檔案,但只能閱正卷,可以查閱、復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訴訟檔案查閱范圍的復函》(2006年4月17日 法辦[2006]110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復函》(2005年9月15日 法辦[2005]415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法
〔2013〕283號)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案件當事人(被告人)持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可以申請復制所查閱的檔案材料。
嚴格來說,閱卷是特定的法律用語,訴訟程序中稱為卷(閱卷權的內容是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終結歸檔之后稱為檔案,所以第二種情形應該稱為查閱、復制訴訟檔案權簡稱“閱檔權”吧。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證據可以拷貝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證據可以拷貝嗎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