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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制度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只要該協議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避免以下三個無用的約定:
(1)財產屬于子女
很多夫妻在簽訂財產協議的時候,都會考慮到孩子未來的撫養權,會約定一部分財產歸孩子所有。但在現實生活中,盡管有這樣的財產協議,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贈與并沒有履行。當然,不完整的禮物是不會生效的。在實踐中,此類無效協議很常見,也存在爭議,當然最終都會被判定為無效。
房地產屬于一方當事人但產權未發生變化的。
如果婚前財產和一方名下的其他房產約定婚后共同所有,但實際上產權發生了變化,也是未完成的贈與。當爭議最終產生時,無法得到確認。
離婚者無財產
“誰提出離婚,誰就離開家”往往成為夫妻財產協議中的恩愛承諾,讓任何一方放棄離婚的念頭,專心經營好婚姻。
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事實上,此類協議常常被認為限制了離婚權利,并被視為無效。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點擊下面的按鈕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