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用案例解釋“經典”條款+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人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2節:訴訟時效、仲裁時效和排除期限
一
仲裁時效(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訴訟時效)
佛法語錄
當權利受到損害時,我們通常會直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協商不成,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還有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可能有些人不知道或不理解,那就是仲裁。簡單來說,仲裁就是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有正當理由,不存在協商解決的可能性。然而,雙方都不愿意提起訴訟,因此他們討論尋找第三方來解決糾紛。這個第三方就是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為雙方當事人評審案件的過程就是仲裁。然而,仲裁并不能解決所有爭議。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只能處理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而不能處理婚姻、收養、監護、贍養、繼承糾紛和行政糾紛。
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訴訟是有時間限制的。過了這個時間,即使你有正當理由,你也可能不會受到保護。就仲裁而言,雖然仲裁機構不屬于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但仲裁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并受到時間限制。仲裁法沒有規定申請仲裁的期限,但在其他法律中有規定,如《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必須在4年內申請仲裁,010-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在一年內申請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必須在兩年內申請仲裁。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當然,你不能隨心所欲地申請。您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提出申請。如果車輛損壞后保險公司不支付保險金,那么申請仲裁的期限就是訴訟。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雙方發生爭議并同意通過仲裁機構解決的,必須在爭議發生后2年內申請仲裁。
既然法律規定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仲裁,那么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仲裁,會有什么后果呢?前面說過,過了訴訟時效后,我們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仍然會立案。但如果對方說:“你的要求太晚了,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我就不再承擔責任了。”“即使有正當理由,法院也無法保護我們的權利。但是,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就不會受理。當然,如果仲裁機構不受理案件,你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后果只是過了訴訟時效一樣。同時,仲裁與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根據根據本法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條的規定,仲裁的機會只有一次,如果雙方當事人均選擇仲裁,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當事人既不能認為不合理再次請求仲裁,也不能再提起仲裁。法庭。
《仲裁法》文章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五百九十四條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四年。
以案例闡釋法律
被告長治大學師范分校(以下簡稱長治大學)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原告皇甫A為被告工作多年。原告年滿60歲后,仍在長治大學工作至2016年9月。2016年10月1日,皇甫A與融通公司簽訂協議《民法典》,同意將北校區、南校區部分臨時工作外包長治大學入駐公司,由融通公司派員提供相關服務。皇甫A于2016年10月14日與融通公司簽訂《勞務外包服務協議》,為期3年,受公司指派在長治大學提供維修等相關服務。2019年3月31日,榮通公司與皇甫A簽訂了《勞務合同》號協議,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侯皇富嘉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求長治大學支付11個月的工資。因協商未果,皇甫嘉于2019年9月10日向長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長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長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9)第1號《勞動仲裁法》。2019年9月17日,駁回通知書第166號。皇甫嘉隨后起訴法院,法院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案中,皇甫嘉與長治大學之間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而勞動爭議是必須首先由仲裁機構裁決的爭議。皇甫A自2016年10月起與榮通公司、合匯置業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事實上,皇甫A與長治大學的勞動關系于2016年10月后自然終止。根據《解除勞動合同書》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皇甫A與長治大學的勞動關系自然終止。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勞動關系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終止。自申請之日起1年內提交。簡單來說,這兩部法律的含義是,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一般應在一年內申請仲裁。本案中,皇甫A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即2017年10月之前,就勞動爭議相關事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仲裁時效將會過期。皇甫嘉于2019年才申請仲裁,明顯超過仲裁時效,因此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生活中類似例子可參考案例:皇甫嘉訴長治大學師范分院勞動爭議糾紛案,詳情見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04民終441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陳述
仲裁也受時效限制。生活中,雖然普通人對仲裁了解不多,但仲裁是勞動爭議中的必經程序,這意味著首先必須經過仲裁機構的評估,勞動爭議與每一個勞動者息息相關。因此,勞動爭議仲裁需要特別重視。
1
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時效的聯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時效期限為一年。如果出現工資、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糾紛,就要從勞動關系角度入手。終止后重新開始計算,但時間也是1年。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申請仲裁,過了規定時間再次申請,仲裁機構將不再受理案件,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勞動者來說后果會更嚴重,因為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中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主動審查仲裁時效。如果仲裁時效已過,用人單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因此,一旦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等,一定要及時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很容易蒙受損失。
2
人事爭議的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目前,我國法律中的“勞動合同”僅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他們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直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但根據《勞動法》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解雇、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處理。《勞動法》第一條進一步規定,此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的規定,是指在事業單位審理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中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適用人事法律規定……另外,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發生人事爭議的,其工作地點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因此,訴訟和仲裁的訴訟時效是實體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也適用于人事爭議仲裁。
3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適用仲裁時效規則。也有仲裁時效規則可能暫停或中斷的情況。適用時,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
排除期(期滿后權利消滅)
佛法語錄
訴訟時效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我們及時行使我們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及時行使權利,一旦超過訴訟時效,我們將面臨無法獲得損害賠償的風險。不過,過了訴訟時效,還是有一線希望的,那就是對方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主動承擔責任。但如果有些權利長期不行使,其他權利就必須等待權利人表明立場。如果權利人不表達自己的立場,義務人就會認為這是允許的,并繼續這樣做。如果權利人事后撤銷該事實,則之前發生的事實將無效,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律想要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但又不能允許這種情況發生,所以對此類權利設定了期限。權利人未在該期限內行使權利的,該權利自該期限屆滿后消滅。其他人不再需要等待權利人表明立場,權利人后續的退出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這段時間在法律上被稱為排除期。
當我們談論排除期時,我們不是談論所有權利,而是談論某些權利。這種權利在法律上稱為形成權。所謂成立權,是指僅憑當事人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一類權利。例如,一位父親給了兒子一輛車,但第二天兒子惹父親生氣了,父親把車收回了。父親將汽車送給兒子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捐贈,而將汽車收回的行為稱為撤銷贈與。父親撤銷贈與的權利是形成權。他無需與兒子協商即可行使這項權利。兒子必須歸還汽車構成非法占有。類似的權利還有很多。例如,甲、乙簽訂一份合同,簽訂后發現實際含義與理解的含義完全相反,或者合同是在對方的脅迫下簽訂的,或者合同是根據實際情況簽訂的暗。此時,受到誤解、脅迫或欺騙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由于開除期限是一項權利,期滿后即消滅,當然不能延長或中止。也就是說,這個期限是不能改變的。只要有規定就可以了。規定為1年。無論發生什么情況,如果一年后不行使該權利,則該權利將消滅。即使地震將人困住也要消除。但當權利人開始計算時,仍然需要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來考慮。如果權利人尚未意識到自己被欺騙,則無權解除合同。因此,排除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行使該權利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文章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終止權等權利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相關時效規定。暫停、中斷和延期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以案例闡釋法律
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慶崇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鐵物流公司)與被告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翔公司)、被告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杉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煤炭銷售合同》、《補充協議》。合同約定,重慶鐵路物流公司購買龍翔公司煤炭后出售給鄯善公司,龍翔公司再出售給重慶鐵路物流公司。煤炭到港后直接賣給鄯善公司。重慶鐵路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對煤炭進行驗收。在重慶鐵路物流公司收到鄯善公司的貨款之前,龍翔公司并未向重慶鐵路物流公司收取貨款。若杉杉公司拒絕支付或拖延支付貨物,龍翔公司將放棄向重慶鐵路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的請求。合同簽訂后,龍翔公司向重慶鐵路物流公司開具水路貨物運單和增值稅發票(共計3094.245萬元),杉杉公司向重慶鐵路物流公司開具收貨憑證。根據貨物運單、發票及收貨憑證,重慶鐵路物流公司、龍翔公司、鄯善公司之間共計購銷煤炭.1噸。根據合同規定,杉杉公司應向重慶鐵路物流公司支付相應款項,重慶鐵路物流公司亦應向龍翔公司支付相應款項。但事實上,三人簽訂的合同并未實際履行,也沒有發生真正的煤炭交易。后龍翔公司要求重慶鐵路物流公司支付價款。2014年8月,重慶鐵路物流公司獲悉,合同簽訂時,龍翔公司、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但杉杉公司卻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陳曾的營業執照,隱瞞了杉杉公司的身份。事實是,山公司、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合同簽訂后,邱某偽造貨物運單,并指使其工作人員向重慶鐵路物流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和收貨憑證,捏造了整個煤炭交易事實。龍翔公司依據上述合同捏造煤炭交易,形成對重鐵物流公司債務30,942,450元。因此,2015年1月,重慶鐵路物流公司以B公司與杉杉公司惡意串通,采用欺詐手段使其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相關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與龍翔公司簽訂的合同。煤炭購銷合同、與杉杉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法院判決撤銷上述兩份合同。上述案件中,龍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隱瞞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事實,使重慶鐵路物流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銷售合同,并偽造貨物運單、收貨憑證,偽造虛假貨物。信息。開具增值稅發票等手段捏造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這顯然是龍翔公司和杉杉公司故意向重慶鐵路物流公司告知虛假信息,故意隱瞞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真實情況,使重慶鐵路物流公司無法判斷真實情況。情況。如果重慶鐵路物流公司知道真實情況,就不可能與第二家公司簽訂這樣的合同。重慶鐵路物流公司與其簽訂銷售合同具有錯誤意圖,龍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為具有欺詐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權消滅:(一)當事人有重大誤會的,應當自知道或者知悉之日起一年內應該知道解除的原因。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合同的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重慶鐵路物流公司如果想解除合同,必須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解除合同。它知道或應該知道取消原因的日期。
重慶鐵路物流公司于2014年8月知悉龍翔公司、杉杉公司的欺詐行為時,應從2014年8月開始計算。重慶鐵路物流公司最遲應于2015年8月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取消合同。2015年1月,重慶鐵路物流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現在還不到一年。因此,重慶鐵路物流的解除權尚未超過解除期限,兩份合同及補充協議應予解除。(生活中類似例子可參考案例:重慶崇鐵物流有限公司訴巫山縣龍翔貿易有限公司、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合同糾紛案。詳情參見四川省成都市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2014)成鐵中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陳述
驅逐期限雖然嚴格,但一旦過了,將直接導致權利的消滅,對權利人的影響很大。因此,我們必須明確哪些權利會受到排除期的限制,以及為什么要對這些權利設定排除期。
1
排除期間的主要限制形成權利。我們已經解釋過什么是形成權。具體來說,適用于排除期的形成權包括以下幾類:一是捐贈人不愿捐贈時的撤銷權,即捐贈人將東西給予他人后后悔并想收回。二是合同解除權。無論雙方約定解除合同條件還是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而權利人不行使解除合同權,交易就會處于不穩定狀態。國家穩定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第三,當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對雙方協商內容的理解存在重大偏差時,雙方簽訂的合同被撤銷。此時,如果長時間不行使,會導致對方繼續等待,不利于民商事交易;四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錢不償還債務,還將房屋贈與他人,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及他人的贈與。法律對這些排除期限有明確的規定。生活中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及時查明情況,并行使相應的權利。
2
經歷一段剝奪時期的后果是嚴重的。開除期限與訴訟時效不同。期限屆滿后,義務人仍有一線希望積極履行義務。一旦過了驅逐期,權利人的權利就會完全消滅,而且與訴訟時效不同的是,法院無法主動審查驅逐期是否已過。法院需要主動審查驅逐期限是否已過。因此,一旦過了驅逐期,權利人將完全喪失這項權利。沒有權利的人無法談論維護自己的權利,也無法再要求別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在查清情況后,如果確實屬于上述情形之一,您必須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以及時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3
排除期限不得暫停、中斷或延長。排除期的適用對象是形成權,因為形成權僅憑單方意志就會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化。因此,法律設定驅逐期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避免法律關系曠日持久。正是基于此,當形成權的適用條件滿足時,必須給予交易相對人一個明確的預期期限,否則交易相對人將處于不確定狀態。如果形成權被延長、暫停或中斷,交易對手實際上將無法確定預期期限,交易對手可能會遭受意想不到的損害,從而無法維持交易的穩定性。因此,排除期限不能變更,權利人必須及時行使其權利。
來源:主編姜必新、張加田《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