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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誤區,即提供銀行卡、接收密碼,甚至線下取款都要按照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罰。
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與上游犯罪為金融詐騙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洗錢罪沒有明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上游犯罪的共犯關系和罪數也沒有區分。
寶山刑事律師告訴你相關情況是什么。
《刑法》對信義義務犯罪有“情節嚴重”的門檻?!督忉尅芳跋嚓P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了認定“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應當準確、嚴格執行。作為《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新罪行,
隨著對電信網絡詐騙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強,現已全面展開。
幫助函證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關系幫助函證罪與掩飾、隱瞞、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和該罪的界限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成立。
幫助他人相信犯罪和隱瞞,隱瞞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和所犯下的罪行是一個“分水嶺”。
首先,從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一般認為,在立法中,幫助信徒是主犯,即在上游犯罪中幫助犯罪人在立法中作為一個單獨的犯罪獨立存在。因此,輕信罪本質上是共同犯罪。在刑法中,只有事前和事中的共犯。
事后沒有共犯,共犯關系只能在未完成之前形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錢罪都屬于贓物犯罪,即犯罪完成后對贓物的處理實質上是對犯罪所得贓款贓物的“洗去”。這樣,幫助信托罪只能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前形成。
根據因果共犯理論,幫助人的刑事責任的根據和范圍是幫助人的行為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侵害法益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力)。所以完成與否是分水嶺。
是否幫助人提供銀行卡、付款碼等。在上游詐騙等犯罪完成之前或之后發生并生效,是認定幫助他人信以為真、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根本標準。
其次,從相關司法解釋來看?!蛾P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3條第5款規定:“任何人明知以下列任何方式轉移資金、現金或現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也是如此。這里使用的表述是“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收入和所得”,因為是“所得和所得”。當然,
可能的收入和犯罪完成后的收入。也就是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能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才能成立。
文件第四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里使用的短語是“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既然是“實行”,就準備實行或正在實行,即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前。
綜上所述,寶山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在實踐中,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受害人的錢是直接轉入行為人能夠提供的銀行卡和付款碼賬戶的,此時,受害人正在被上游犯罪分子欺騙。我們正在處理自己的財產。
犯罪問題尚未解決。受害人的錢進入作案人提供的銀行卡和支付碼賬戶信息后,犯罪才算完成。在上游企業犯罪之前幫助學生學習生產并發揮重要作用是屬于中國的,這是上游犯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要么屬于幫信罪,要么屬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具體情況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