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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記者羅莎、劉碩)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窩藏、窩藏罪的構成要件。細化規定,明確“情節嚴重”等。該司法解釋將于8月11日起施行。
根據該司法解釋,明知犯罪,為幫助犯罪分子逃跑,向犯罪分子提供房屋或者其他藏身之處、車輛、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因窩藏罪被定罪處罰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保證人在罪犯取保候審期間協助罪犯逃跑,或者知道罪犯的藏匿地點、聯系方式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保證人應當定罪處罰。依照刑法的規定,犯窩藏罪。雖然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和財物,但并不是為了幫助犯罪分子逃跑,不會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對不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為人,將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明知犯罪,為了逃避刑事追訴或者獲得寬大處罰,故意冒充犯罪人欺騙司法機關,故意制造虛假信息。向司法機關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等的,以包庇罪論處。定罪和處罰。
司法解釋還明確,明知犯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在司法機關調查有關情況或者收集有關證據時拒不提供,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的規定。規定對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拒不提供證據的,依法定罪處罰;提供虛假證據掩蓋事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犯隱瞞罪從重處罰。
對于窩藏、庇護犯罪的“情節嚴重”,司法解釋規定了六種情形,包括對被窩藏、庇護的人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被窩藏、庇護的人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窩藏、包庇的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包庇、包庇的人在被包庇、包庇期間再次故意犯罪,并且新犯罪可能會被判處五年或以上徒刑等。
司法解釋還規定,認定窩藏、包庇罪,前提是被窩藏、包庇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包庇、包庇的人被繩之以法后被宣告無罪的,包庇、包庇的行為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