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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訊問筆錄拒絕簽名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訊問筆錄拒絕簽名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訊問完畢以后,會讓犯罪嫌疑人看筆錄,由本人確認無誤,并要求其簽字,如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
可以有兩名工作人員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在宣讀完畢后,在筆錄上注明:以上內容已向被訊問人宣讀。其木人拒絕簽字,然后兩名民警簽字即可。
刑事案件當事人不簽字,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辦案人員在筆錄或者法律文書上注明就可以。刑事案件中需要當事人簽字的主要是筆錄和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在筆錄上不簽字,辦案人員在筆錄尾部注明某當事人拒簽字并簽名即可,如果是送達法律文書時當事人拒絕簽字,辦案人員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簽字并簽名即可。
有效
我國法律僅規定:詢問筆錄,法律文書送達、宣告過程中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承辦人員說明情況并簽字
的,不影響法律效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01條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并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的,只要是事實,拒絕簽字也無用,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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