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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常見鑒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常見鑒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告知的期限是在鑒定書出具后的5日內告知當事人。這意味著,一旦鑒定書完成,鑒定機構必須在5日內將鑒定結果告知相關當事人,確保他們及時了解鑒定結論,以便在訴訟過程中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一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相關條文: 第七節 鑒 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您好,刑事傷殘無法鑒定的質證意見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于被告人因傷致殘的情況,如果無法進行傷殘鑒定,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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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證據,而且是有些案件的必須證據。如故意傷害罪,如果沒有構成重傷,公安機關有可能不受理,而叫你向法院自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法律規定,輕傷可以公訴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刑事立案前的司法鑒定是重要的。而作這個鑒定一般是公安機關要求的,由他們的法醫進行,也可以說是他們是否立案的依據。
一般法院不讓重新鑒定。再說現在的鑒定人水平太差,我遇到兩個鑒定都錯誤。一個是碰撞點鑒定,司機及車上人都清楚記得避險剎車停止在雙黃實線西側被撞后退,鑒定意見,碰撞點在雙黃實線東側,瞪眼說瞎話。還有對方車在雙黃實線上逆行的車輪摩擦痕跡,鑒定人說不知道,沒鑒定。
人民法院審理傷害案件,主要的依據是公安機關的法醫所作出的傷情鑒定結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對鑒定結果有疑問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同時規定:審判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不同意的應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并不享有重新啟動鑒定權利,其僅有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權,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決定。這就意味著法院不同意嫌疑人重新鑒定的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
人民法院審理傷害案件,主要的依據是公安機關的法醫所作出的傷情鑒定結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對鑒定結果有疑問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同時規定:審判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不同意的應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并不享有重新啟動鑒定權利,其僅有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權,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決定。這就意味著法院不同意嫌疑人重新鑒定的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常見鑒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常見鑒定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