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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這里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根據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是指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個體工商戶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
此觀點來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導案例第318號張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該案的裁判理由這樣認為:個體工商戶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其他單位”。在刑法意義上,個體工商戶是實質的個人,而不是單位。因此,個體工商戶所聘的雇員、幫工、學徒,無論其稱謂如何,均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或家庭為單位進行經營的,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客體。所以,應當不算職務侵占。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檔案解密刑事大案318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檔案解密刑事大案318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