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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法典關于婚后購買房屋并寫上一方姓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意見。文章從各個方面發表了不同的解釋。我們來看看小編對民法典關于婚后買房寫上一方姓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看法。觀點看法。
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婚后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很多時候買房時只寫一方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結婚后買房時,民法典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1.民法以后,如果買了房子,寫上一方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時,無論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哪一方的名字,只要雙方事先沒有專門的書面協議,該房屋的產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占一半權益。如果財產契約僅包含一個名字,則它將表明單獨的所有權。這意味著防止房主私自將他人的名字添加到房產證上。除注明“獨資”字樣外,產權屬于產權證書登記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和賠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供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2.婚姻存續期間如何保持房屋歸一人所有
您可以與對方協商并簽訂財產協議。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我們可以理解,根據規定,婚后買房時,無論房產證上登記的夫妻姓名如何,只要雙方事先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房產的產權歸其所有。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希望大家能夠理解。
關于民法對于婚后買房并寫上一方姓名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意見,今天就講到這里。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看法和意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