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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在刑事執行階段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律師在刑事執行階段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在刑事案件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公安偵查階段,二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三是,法院審判階段。律師在前兩個階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公安偵查階段: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權到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有權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有權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申訴或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權復印全部卷宗材料,有權會見在押的被告人而且沒有時間限制,有權進行依法調查。
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訴審判階段。
刑事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前仍需要向刑事偵查部門提出申請,由刑事偵查部門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可根據案情確定是否派員在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師在本階段介入,應經偵查部門批準,但在實踐當中,偵查機關出于案件偵破需要,對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問題上一直存在對立情緒,所謂48小時的時間規定形同一張廢紙。
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律師可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無需向司法機關提前申請。
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唯一的:刑事拘留后立即聘請律師,而不是等到檢察院是否決定批捕后!
因為被刑事拘留后的主要問題認為無罪而被追究,當然要第一時間聘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提供辯護,爭取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釋放犯罪嫌疑人。
如果認為確認構成犯罪,那么聘請律師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申請取保候審,當然也要第一時間聘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提出取保候審的理由和申請。因為等到批捕以后,盡管法律規定可以取保候審,但實踐中難度將變得非常大。
所以,只有認為確實構成犯罪,也對取保候審不抱任何期望,那么什么時候聘請律師就不那么重要了!否則,建議在拘留后第一時間聘請律師。
從法律角度講刑事拘留37天是刑事律師最能發揮作用的關鍵時刻。從實際來看,確實又是刑事律師除了初步了解案情之外,只有一個代表親屬探望被刑拘嫌疑人的安慰作用。因為,刑事律師一看不到偵查案卷,二不旁聽審訊,高墻面前無法起作用。
律師在刑事拘留階段介入是有必要的,首先是從嫌疑人處了解到案件的一些基本情況,可以部分緩解家屬因未知及不確定的而產生的濃重焦慮感,其次,可以傳達家屬的關心,告知嫌疑人家中現狀,減輕嫌疑人精神壓力,幫助其調整情緒,最后,可以指導家屬顧送錢物,滿足其生活需求,如有與案情無涉的代辦事項,亦可及時通知到家屬,讓家屬代為處理。
如果準備找律師,肯定是越早越好。尤其是刑事拘留后37天被稱為辯護的黃金時間。當然也能理解家屬的想法,如果37天后,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那不是白請律師,白花律師費了嗎?其實不是這樣的。
首先,公安機關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準備報捕,那說明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一定犯罪事實了。這個時候,家屬最多就是知道涉嫌罪名,其它的都是聽說。而律師不一樣,律師介入可以和辦案民警溝通,了解一定的犯罪事實,根據案情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尤其是案件進入檢察院,可以向檢察官提請是否有逮捕必要性說明,和檢察官進行充分溝通,作用非常大。
第二,如果家屬等檢察院是否批捕下來再請律師。檢察院沒有批捕,那樣更好,犯罪嫌疑人自然需要釋放。即便這樣,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還可以再次報捕。檢察院批準逮捕,律師介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困難就很大了,除非是羈押性必要審查,認為沒有必要羈押,采取取保候審。否則,讓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那不是檢察院自己打臉嗎?何況捕訴一體化,批捕了就準備起訴,取保難度很大。
所以,準備請律師,就早點請,早請有早請的好處。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在刑事執行階段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在刑事執行階段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