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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代通知金為雇員一個月的工資。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一般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必須向雇員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則無需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也無需代通知金。
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必須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以其他方式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應當給予補償或者將補償金支付給勞動者,無需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雇主無故解雇雇員,應向雇員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我們提醒您,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
1、申請人的姓名、職業、住所、工作單位,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情況;
3、申請要求及事實依據;
4、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
5.申請日期等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人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4、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5、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六、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時效等。申請仲裁材料不齊全或者相關情況不明確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