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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又稱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第三方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是解決國際貿易爭議最常用的方法,其前提是雙方簽訂仲裁協議。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約定仲裁條款?
律師答復:
在施工過程中,需要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如不按照合同履行,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屬于仲裁范圍,當事人可以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能否仲裁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仲裁,且約定的事項屬于仲裁范圍的,可以仲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
1、當事人采用仲裁解決爭議時,雙方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無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采取終局裁決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仲裁的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4、法定無效主要包括: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一方當事人采用脅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簽訂仲裁協議。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必須明確包括仲裁委員會的選擇。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只約定仲裁地點而未約定仲裁機構,則仲裁條款最終可能會被確認無效。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時,當事人無法就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導致仲裁協議無效。
律師補充道:
實踐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如下仲裁條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特定且明確存在的單一公司仲裁機構)仲裁。
雙方一致表示并共同希望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這是達成仲裁協議的前提。建設工程建設合同當事人可以將仲裁事項總協議視為合同糾紛,即因合同的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等發生的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釋和終止可以作為仲裁事項處理。還可以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變更作出明確約定,其中一項或者多項仲裁事項。
【法律基礎】
《仲裁法》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以及爭議發生前后達成的其他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