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六十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六十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 刑事訴訟中有礙偵查的三宗罪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有礙偵查的三宗罪是什么?
有礙偵查,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64條和71條,分別是: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至于什么情況下有礙偵查,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涉及到,只是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指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一般認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1、被逮捕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六十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六十四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