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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辦理了幾起刑事案件,我一直堅稱是行政違法行為,甚至是嚴重行政違法行為。但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構成刑事犯罪”,行政違法行為就不能升級為刑事犯罪。即使行政行為極其嚴重,也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才構成犯罪。行政違法行為的“量的積累”不可能脫離法律規定而實現“質的飛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有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不定罪處罰。”這說明,只有法律才能規定什么是犯罪行為以及如何定罪和處罰。
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之間存在三種關系。第一類關系是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無關。最常見的一種是賣淫。無論多少次賣淫,都只構成行政違法,不構成刑事犯罪;二是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將升級為刑事犯罪,例如組織、允許他人賣淫。如果多次或者多次,則由行政違法升級為刑事犯罪。犯罪;第三類是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無關,如搶劫、強奸、販毒等,只要行為存在就構成犯罪,不存在從行政違法行為到行政違法行為的“過渡”。刑事犯罪。
對于第一類行為,嚴格遵守“法定處罰原則”,可以否定一些地方政策認可的犯罪行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最近發布通知,將駕駛無證摩托車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犯罪。顯然他們沒有這個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只有法律才能規定“罪名和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地方政府最多只能罰款,不能限制人身自由。更不用說確定什么構成犯罪了。一些政府利用自己的地方政策制造犯罪。別說行政訴訟不一定支持,就是刑事犯罪肯定不會支持。
對于第二類,“情節嚴重”如何構成犯罪,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仍然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延續。如果行為不明確、嚴重,律師可以主張該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而不是刑事犯罪。我曾在深圳代理吳某冒充警察實施詐騙案。我指出,吳某沒有任何“炫耀”、“欺騙”行為。他只是私下向受害人出示了一張偽造的警官證明,以證明自己的能力。顯然,不構成造作、欺騙罪。此外,即使吳某存在欺詐行為,也僅屬于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號第五十一條的調整范圍。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法院采納了我無詐騙罪的意見,但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我七個月有期徒刑,并“實報實銷”結案。事實上,我認為吳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頂多屬于安全違法行為,而不是刑事犯罪。但家人表示滿意,不想上訴,我只好表示滿意。
對于第三種,律師只能不認罪或“請認罪”。畢竟,這種犯罪是沒有“門檻”的。例如,不可能為第二種情況提出辯護模型。對于搶劫罪,辯護的重點可以是“搶劫”(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和“搶劫”(非法搶奪他人財物)。對于強奸罪,辯護的重點可以是“暴力”(違背婦女意愿)和“搶劫”(非法奪取他人財物)。對于“強奸”(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和販賣毒品,辯護的重點是“販賣”(以營利為目的的買賣行為)和“毒品”(被認定屬于國家管制的毒品)清單),還要求“主客觀統一”,即行為人主觀知曉。
行政違法行為不等于刑事犯罪。當且僅當法律明確規定嚴重行政違法行為為刑事犯罪時,行政違法行為才能上升為刑事犯罪。這時,律師需要關注從行政違法到刑事犯罪的“門檻”,有效查明是否符合法律定罪要求。
于安平,湖北省英山縣人。2001年畢業于華中師范大學,后長期任教于湖北黃岡中學。2008年,辭去公職,加入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2009年開始在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執業。2013年參與組建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刑事部。2014年參與設立廣東卓凡(仲凱)律師事務所。同年榮獲廣東省青年律師演講活動一等獎。2015年榮獲惠州市律師技能大賽法律援助類第一名。2016年擔任廣東律師學院講師團刑事講師、惠州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2017年擔任廣東省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惠州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講堂組講師。2018年被惠州市委政法委聘為惠州市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咨詢專家庫專家。還被聘為毒品犯罪防御研究所睿專家會員。2019年被惠州市律師協會評為“優秀主任(委員會)”。2020年受聘為華南師范大學律師學院導師,并加入惠州市作家協會。2021年榮獲惠州仲愷高新區“最美村莊(社區)法律顧問”。
余安平律師積累了大量不逮捕、不起訴、撤訴、免予刑事處罰、無罪辯護的成功案例。他主張從犯罪要件入手組織技術辯護,認為無罪辯護應以“審前攔截”為主。除辦理案件外,于律師還參與編寫《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軟法之治的鄉土實踐》(中國出版集團)、《經濟犯罪有效辯護實務經驗談》(知識產權出版社)等書籍,并獨立出版《三十而律》(光明日報出版社))、《煙雨三國》(四川文藝出版社)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