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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出物品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一大罪魁禍首。無論是微小的石塊,還是貨車掉落的貨物,無時無刻不在危及車輛的行駛安全。那么,因車道內遺留泡沫箱導致三車連環事故,誰該承擔責任呢?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1年4月10日40分鐘左右,被告人劉某駕駛一輛載有泡沫箱的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車內泡沫箱溢出到車道上。原告吳某駕駛一輛重型倉儲車,因躲避而將其灑在路上。泡沫箱未按規范操作,導致吳某車輛左輪與道路中央路緣石相撞并向右翻轉,造成貨車右側車身及路緣石損壞。
隨后,吳某解開安全帶爬出駕駛室時,遇到從后面駛來的被告人王某駕駛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于王某未按規定操作,避免前方發生事故,其車輛先與滕某駕駛的一輛普通小型客車車頭相撞,后又與吳某駕駛的重型門式貨車車頭相撞。最終造成原告吳某、被告王某及公交車司機滕某、乘客郭某四人受傷,三輛車不同程度損壞。
原告吳某遂將被告劉某、王某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費用。事故。總損失24.3萬元。
本案涉及短時間內連續發生兩起交通事故。結合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法醫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吳某在先躲避泡沫箱。被告人劉某在第一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被告人劉某負次要責任;第二次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吳某不承擔責任。法院受理了事故責任認定,并將其作為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
原告在第一次事故中沒有受傷,但被告王某對第二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因此,本案原告吳某所受的人身損害應由直接侵權人被告王某賠償。被告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公司應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吳某的損失。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就其缺陷,被告王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死亡限額內賠償吳某傷殘賠償金元、護理費元、鑒定費232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強制保險傷殘賠償;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承保范圍內向吳賠償醫療費4664.1元、營養費500元、住院伙食補貼2000元;被告王某賠償吳某停工損失12,722.50元;被告劉某向原告吳某支付了停工補償。運輸損失3816.75元。
法官說: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運載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貨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貨物不得掉落、散落。
因此,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超載、超限。同時,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前,一定要仔細檢查車上貨物是否綁緊,防止車輛遇到顛簸、急剎車等情況時貨物掉落。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作為駕駛員,也應該集中注意力,仔細觀察,提前做好防范,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障礙物,一定要控制車速并保持車距,并及時聯系相關部門清除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