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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申請刑事案件再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申請刑事案件再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結案。
二、刑事再審案件審理后如何處理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一、申請刑事再審有什么條件?
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有五項,滿足之一的,則法院應當啟動再審。分別是:
1、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
2、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并且有可能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的;
3、出現新的證據,表明原判認定之事實有錯誤,并且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申請刑事案件再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申請刑事案件再審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