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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能想更改孩子的名字。那么,離婚后孩子的名字可以改嗎?
你可以更改名稱,但需要與對方達成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自然人行使姓名權是民事活動,必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孩子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
無行為能力兒童的姓名權,應當與法定監護人協商確定。
孩子出生后,父母共同協商確定孩子的名字。一經確定,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更改。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因此,即使夫妻離婚,父母仍然是婚生子女的監護人,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
因此,如果想要給孩子改名字,需要與對方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