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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能管轄權
公、檢、法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分工是:
1、由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刑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的管轄權
1.級別管轄權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為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重大刑事案件。
2.地區管轄權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特別管轄權。
(1)軍事法院管轄現役軍人和軍隊雇員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對鐵路警察當局偵破的案件擁有管轄權;
(3)森林法院管轄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刑事案件以及林區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