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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民事判決都有效嗎?什么時候生效?有效意味著什么?今天我們就來說說民事判決的效力。在我國,法院判決通常分為三類,即民事判決、刑事判決和行政判決;這主要對應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三類案件的區分。今天我們要談的是民事判決的效力問題。民事判決書最后一段的文字表述一般有兩種。一是“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向人民法院上訴””;另一個是“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兩個表述有什么區別呢?其實這是判決已經生效的通知,按照最常見的情況,一審判決送達后15天內可以提出上訴,這個15天就是所謂的上訴期,它是怎么計算的?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如果連續15天到期,則判決在第16天生效;如果第15天恰逢法定節假日,則可以順延至工作日的第一天,即當判斷為順延的工作日,則順延至次日生效;15日之前的節假日均計入15天內,不能順延。如果我們是2021年9月25日收到一審判決,那么從9月26日開始就是15天,上訴期應該到10月10日到期,但是因為10月10日是星期日,所以實際上是推遲到上訴期滿10月11日上訴期,2021年10月12日判決生效。中間還算上國慶假期,實際是16天;而如果我們收到一審判決的話,就是2021年2019年9月17日,從9月18日算起還有15天,上訴期應該是10月2日到期。不過,由于國慶假期,上訴期實際上是10月8日到期。判決生效到2021年10月9日實際上還有21天。因此,從實際情況來看,同一個15天的實際申訴期限可能存在差異,并不完全一樣。上訴期滿后無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即表示雙方當事人愿意遵守一審判決,不再上訴。上訴期限內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以二審法院判決為準。因此,二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這種送達不僅包括當庭宣判,還包括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也就是說,只要判決書中的最后一句話是最終判決,那么它就會在送達時生效,即在收到之日起生效。然后,一個新的問題出現了。同一個判決是否會同時對各方當事人有效?當然不是!民事判決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的,按照各方收到的時間確定生效時間。因此,即使有相同的判決,原告和被告的生效時間也不同,各方應根據各自的生效時間確定履行義務的時間。我國對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即案件最多經兩級法院審理結束。如果對生效文件不滿意,可以辦理再審程序。但現在小額訴訟有了新規定,一審終審。因此,一般來說,一審法院判決的最后一段包含有關效力和上訴的信息,二審判決才是最終判決。不過,在現行小額索賠制度下,一審法院也可以作出一審有效的判決。大家一定要注意!判決生效后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未生效的判決不具有約束力,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一方有義務履行判決的內容。不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對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有異議的,執行程序不能停止,只能通過再審程序推翻原生效判決。所以你看,法律程序是如此詳細和復雜。光是民事判決生效,細節就這么多了,更何況其他方面呢?這也要求我們的律師非常認真、細致,否則很容易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