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最新刑事律師辯護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最新刑事律師辯護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申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對于下列案件,需要經偵查機關許可: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2、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
3、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有罪辯護,是在承認被告已經觸犯公訴機關指定的罪名,辯護人作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的行為根本就不屬于刑法規定的犯罪,達不到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
辯護的拼音是biàn hù,注音是ㄅㄧㄢˋ ㄏㄨˋ,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確性等。我國的辯護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種方式。
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 例:他作冗長的演說為自己的意見辯護。
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確性。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為解決兩個問題:定罪和量刑。 定罪就是確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確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處罰。二、有罪辯護,就是在認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時認為被告人構成其他犯罪),對其作出罪輕的量刑辯護。 量刑辯護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新亮點,給辯護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發揮空間。三、無罪辯護,就是認為被告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或不構成控方指控的犯罪。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辯護的目的是促進法律的正確適用,讓被告人受到公正的處理,而不是嘩眾取寵,博取眼球。 對于律師而言,尤其不能輕言無罪辯護。 一些案件,事實已經很清楚了,證據也很確鑿,律師再做無罪辯護,就是給被告人和家屬一個錯誤的信號,讓他們以為“抗到底”、“死不認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樣。這種做法絕對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絕對是一種違法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如果律師認為案件證據存疑,應當做出證據存疑的無罪辯護,而不能一邊看著控方的確鑿證據,一邊滿口跑火車不認賬。五、關于刑事辯護,還應說明以下幾點:1、刑事辯護不是作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促進法律之正確實施,依法維護被告人之合法權益,才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所在。辯護律師絕不可利用刑事辯護的機會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這樣的行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2、爭取該爭取的,放棄沒意義的。司法實踐有司法實踐的特點,有其自身獨有的規律。辯護律師必須尊重這個現實,不能僅憑自己一廂情愿就信口開河。3、刑事辯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不可強詞奪理。犯罪了,就應該負責。對于證據確鑿的事實,應尊重事實,做量刑辯護。如果非要胡攪蠻纏、強詞奪理,甚至強行做無罪辯護,不僅起不到辯護的作用,反倒讓人感覺是在負隅頑抗。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最新刑事律師辯護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最新刑事律師辯護法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