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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甲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高速行駛至16K+900米時,方向失去控制,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被告人B駕駛的拖車,車輛與高速公路護欄相撞,右側翻滾。車上裝載的部分貨物(瀝青)溢出到高速公路上。溢出的瀝青對未涉案的徐克納駕駛的車以及其他多輛車輛造成損壞。交警認定事故責任后,被告甲、乙對本次事故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時,車輛的車主為被告C公司,由被告D公司投保,車輛由原告投保。事故發生后,被告D公司對車輛進行了損失評估,確定損失金額為.99元。后原告支付了修理費.99元,并獲得了上述賠償部分保險標的的全部權益。
經查明,E寧波分公司為B所駕駛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承保公司。原告起訴后,E寧波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C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下列范圍內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賠償金額。原告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費,并可以向造成標的車輛損壞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或者提供勞務,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A駕駛的車輛為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用于貨物運輸。車輛所有人為被告浙江舟山C物流有限公司。被告C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A在事故發生時未履行工作職責。考慮到車輛的性質,本院判決被告C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交警認定,被告A、B對本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被告C公司應承擔原告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元。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帆律師事務所